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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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5执保4636号 申请人:德州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东外环(交通局材料供应处南邻)。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富饶乡新村2组。 被申请人:***,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500号1号楼1单元101。 被申请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2楼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5)鲁1525民初8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6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67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