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福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新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4民初1428号
原告江苏泰福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徐淮公路北侧沪钢钢材城内B1-014、015号。
法定代表人夏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猛,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新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梁集镇梁集村西盛街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福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新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福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仝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