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牧民一初字第215号
原告河南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干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光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雷,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泰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泰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尚志毅
审 判 员 侯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希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