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终1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万利财富广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1315196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1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其起诉,***同意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同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120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96元,减半收取11848元,由***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