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龙区利伟建筑安装防腐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670号 申请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河北村(*****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9780289XU。 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利伟建筑安装防腐厂,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文明路交界处北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902MA44PFAC7A。 被申请人: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万利财富广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13151962。 申请人临朐县永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龙区利伟建筑安装防腐厂、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8311.31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08311.31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