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1民初470号 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万利财富广场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3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区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1067D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40号华能河南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10000F68401256M。 负责人:***。 原告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建设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豫128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被告信阳安装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豫12民终413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信阳安装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综能公司管理人)为本案被告,经查,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义马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吸收合并至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其债权债务由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现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综能公司管理人,将综能公司管理人追加为本案被告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方责任,故被告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案现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本院已依申请将综能公司管理人追加为被告,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雷 晓 书 记 员  刘 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