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85号

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洞阳村。

法定代表人:徐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66号星澜汇雅苑办公室2楼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蒋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淋,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稼骏,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