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85号
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洞阳村。
法定代表人:徐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东路166号星澜汇雅苑办公室2楼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蒋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淋,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稼骏,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长沙黑麋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