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执1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0号B幢5层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栖谷东路88号37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22)川012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2772.2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92元,但其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街××号商业房屋一套(房屋唯一号:692803),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爽
审判员 刘 学
审判员 江志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