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英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英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英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2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伟审判员伍宏山审判员薛跃发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