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与怡达机电(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3451号
原告*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达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经济开发区甘泉路。
法定代表人BINGYE(**)。
委托代理人***,*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怡达机电(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199.7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35199.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2元,由原告*苏中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