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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苏州林大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4991号
原告:苏州林大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交通路2351号9幢115。
法定代表人: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东,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颜春荣。
被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
法定代表人:姚真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林大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林大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菊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