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563号之二
原告:汤光照,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宿州;
被告:房学超,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汤光照与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汤光照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光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光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83元,减半收取7141.5元,加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1.5元,由原告汤光照负担。
审判长杨先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