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宿州中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宿州中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灵民初字第01280号
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超,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灵璧县中楠强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