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286号
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397146277K。
法定代表人:张广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祥,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镇西关小商品市场1栋10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14594878。
法定代表人:曹文军。
被告:李国强,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灵璧中威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九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小艺
书 记 员 赵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