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县新灵粮朱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民初5715号
原告:灵璧县新灵粮朱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朱集乡朱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87212538N。
法定代表人:王敬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增生(系公司职工),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路小区14栋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514594878。
法定代表人:曹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松,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新灵粮朱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县新灵粮朱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灵璧县新灵粮朱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彭   欢
书 记 员 彭欢(代)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