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21执7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砀山明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关东苑小区1幢,企业注册码:91341321695700256C。
被执行人:赵齐心,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安徽砀山明城建筑有限公司、赵齐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3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于文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