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城民初字第2200-3号
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爱群。
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雨城民初字第2200-1号民事保全裁定,对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工程款和应支付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工程款予以冻结。现因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以上款项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审判员唐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