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聚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青28**民初1722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11687435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聚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河东区双拥路1号(***循环经济促进中心主楼4楼4-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MA754XUM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亚洲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30MA5DACCWW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31080380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聚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亚洲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16642.66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聚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亚洲联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鸿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516642.6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