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1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青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东中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终结执行后,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