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20075号
原告:重庆巨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双溪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59330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11687435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黄木村14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5********。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巨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巨方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巨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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