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9521号
原告:姜某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重庆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2024年7月26日,原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照40%收取305.3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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