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2811号
原告:蒋某,男,1982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与被告重庆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蒋某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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