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84XN。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以西、纬二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CG3CC3X。
法定代表人:盛大庆。
本院在执行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远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标的249000元,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