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323号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84XN。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九晶(雅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0671429721F。
法定代表人:胡国忠。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晶(雅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薪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