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122号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84XN。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337667089。
法定代表人:刘文平。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21元,由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