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2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统。
被执行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碧桃路****楼。
法定代表人:郭留希。
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货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等,截至2020年12月22日仍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向德阳市房管局、德阳市不动产、德阳市车管所、德阳市公积金、证券、保险等部门查询,委托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留希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03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