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613号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西路**,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5584XN。
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
被告:深圳市华正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向南海德大厦**501-A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53812R。
法定代表人:袁志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正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鲁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