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6891号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岳海宁,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刚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