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

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达渠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南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渠县三汇镇洲河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川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滁州安瑞汇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