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333-2号
***诉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德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63415.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