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诉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执333-2号

***诉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德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63415.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罗 晖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