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6206号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6RP6T4G,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创业路385号香榭名邸1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唐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省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663692386A,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001号。
负责人:王增祥。
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工业园区(江油工业园中小企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
本院受理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向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