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张巷村三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宽昌。
上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6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601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由江油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管辖异议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四川省江油市,上诉人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在四川省江油市××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故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江油市。二、另外,双方2020年3月29日《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同时也约定了发生纠纷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当地即为诉方所在之当地。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提管辖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普通的买卖合同而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二、双方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中仅约定为“当地人民法院”,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视为没有约定,应当按照法定管辖来处理,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要求撤销该民事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佳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磋商、订立合同,应为普通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经询问,上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要求变更本案的请求权基础,依据产品责任纠纷确定案件管辖,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四川省江油市辖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60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李
审 判 员 冯安石
审 判 员 邱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光汝
书 记 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