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绵某某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6045号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创业路385号香榭名邸1号楼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

MA66RP6T4G。

法定代表人:唐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县新华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63694509H。

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园区(江油河南工业园中小企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芝芝

书 记 员  杨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