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6045号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创业路385号香榭名邸1号楼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
MA66RP6T4G。
法定代表人:唐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县新华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63694509H。
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园区(江油河南工业园中小企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芝芝
书 记 员 杨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