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6096号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创业路**香榭名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6RP6T4G。
法定代表人:唐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分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阳街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636935573。
负责人:李勇。
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园区(江油河南工业园中小企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分司、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艾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 杉
书 记 员 杨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