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5136号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创业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6RP6T4G;
法定代表人:唐菱。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西长远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35647569R;
法定代表人:屈乔辉。
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但原告未按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天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