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绵某某瑞恒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5136号

原告:绵***瑞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创业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6RP6T4G;

法定代表人:唐菱。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武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武安镇西长远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35647569R;

法定代表人:屈乔辉。

第三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但原告未按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天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