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财保45号
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园区(江油河南工业园中小企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091825184。
法定代表人:李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718号大观天下广电文化家园B座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B3JN8Q。
法定代表人:何心成。
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以1810795.00元为限,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账号为8719********的账户×××98.00元;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支行,账号为2402********的账户×××98.00元;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联盟路支行,账号为5305********的账户×××98.00元;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999********的账户×××98.00元。
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1263131390166156××××,保险金额1810795.00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账号为8719********的账户×××98.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支行,账号为2402********的账户×××98.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联盟路支行,账号为5305********的账户×××98.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9999********的账户×××98.00元。
五、如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云南***技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需要继续查封或者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者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者冻结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
审判员 邓益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