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财保26号
申请人: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707447651。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女,生于1990年5月23日,汉族,该公司风险部风控经理,住四川省合江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金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779002865。
法定代表人:刘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维东,男,生于1963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女,生于1960年11月6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刘维东、***价值11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金凤村八社的工业用地,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金凤村八社的工业用地壹宗[不动产权证编号:川(2017)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营业部(账号:1293××××4987)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刘维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正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光秀
书 记 员 杨青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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