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财保43号
申请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金凤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7HRJE68。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彩,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金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779002865。
法定代表人:刘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相当于920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八社的工业用地,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愿意在申请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八社的工业用地壹宗[不动产权证编号:川(2017)纳溪区不动产权第0××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纳溪支行营业部(账号:1293××××4987)的银行存款9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因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刘维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正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光秀
书 记 员 杨青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