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异25号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金凤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金凤村。
法定代表人:刘维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受理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认为本院查封行为错误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案涉机器、设备的查封措施,异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甘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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