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

***、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631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金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779002865。
法定代表人:刘维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正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光秀
书 记 员 钟顺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