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641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众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B区4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洋洋,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930号5幢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众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64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345,878.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45,878.26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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