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

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民初2304号之一 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13135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228272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752元,由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