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702民初2304号之一
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港招商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13135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13228272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752元,由原告钦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