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

***、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2民初1425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住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星,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2123510422P。
法定代表人:刘占海,系公司经理。
被告建昌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朝阳路一段97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利,系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建昌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建昌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程伟利
人民陪审员  樊一波
人民陪审员  陈红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祥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