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万力通物资经销处,住辽宁省凌源市红山街道庙东村。
被执行人: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住辽宁省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万力通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建昌县房产管理处住宅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辽1382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钢材款71,269.55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被执行人
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