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840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元二村7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