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台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民初5912号
原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三元二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7305726Q。
法定代表人:吴菊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首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琨,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台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巷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8702686P。
法定代表人:顾叙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台昆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8734元,减半收取9367元,由原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学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孙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