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2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元二村7人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菊珍。
***与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苗木款175340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4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44元,由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以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7564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17564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3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至2022年5月14日、8月22日止),未实际冻结到款项。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E×××××、苏E×××××的机动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系列案件未有效执结,债务数额较大。
5.法院另案执行中经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该公司早已不在该处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6.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7.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并传唤其至本院终本约谈。
8.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位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