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403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58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5811280514,住苏州市姑苏区沉牛浜1号。
被保全人:***,女,1959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5911140527,住苏州市姑苏区沉牛浜1号。
被保全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47305726Q,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元二村7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苏州市姑苏区沉牛浜1号。
申请人***与被保全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