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2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吴菊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苗木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苏州天都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20年8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汽车两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查封到期日均为2022年8月17日,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另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辆下落不明,且使用年限超过20年,已无实际处置价值,本院未予档案查封。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8月13日,本院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11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苗木款1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案执行费2175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