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光大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光大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13民初1133号
原告济南鑫光大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大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超,被告中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王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系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未结算的事实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中大公司是否应向鑫光大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工程款金额的确定。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及付款期限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预付订金3万元;施工完毕后付款8万元;第三方验收单位环评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据此,在涉案合同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形下,中大公司应付款11万元,但中大公司至今仅付款7万元,其行为已经违约。中大公司抗辩称,双方未能结算系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鑫光大公司拒绝维修,但中大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涉案合同约定“第三方验收单位环评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该验收、环评系由涉案工程的发包人(章丘市人民医院)申请或组织实施,如果需要验收环评,应由中大公司督促办理,鑫光大公司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并没有能力办理或督促办理。涉案工程工期仅15天,施工完毕已两年左右,中大公司以未验收环评为由拒绝结算其理由不当。现在鑫光大公司主张以合同附表计算工程价款,经本院审查,该附表约定的施工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具体详细,在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中大公司怠于结算的情形下,鑫光大公司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大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鑫光大公司的资金被占用期间必然造成损失,鑫光大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亦应支持。中大公司所述质量问题,可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7日中大公司与鑫光大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射线防护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鑫光大公司为中大公司施工章丘市人民医院急诊综合楼3、4层手术室地面防辐射处理工程;工期为15天;验收办法经第三方单位环评合格;结算及期限为预付订金3万元,施工完毕后付款8万元,第三方验收单位环评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工程款总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结算;该合同附表一份,约定了具体施工项目、数量、单价、金额、技术标准,其中附表记载的合计价款为140310元。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及附表无异议,对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无异议。合同签订后,中大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3万元,后又于2017年1月25日支付工程款4万元。对于该4万元工程款,中大公司陈述系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代表双方已经结算。鑫光大公司则陈述,涉案工程早在2016年就已经施工完毕,章丘市人民医院早已实际使用,但中大公司拒绝结算,在鑫光大公司崔要下,中广大公司才于2017年支付了4万元工程款,现在要求中大公司按合同附表支付余款70310元,并自2018年3月31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诉讼中,中大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对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只是作为不付款的抗辩理由。另,中大公司未对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确定的以上事实有鑫光大公司提交的《射线防护施工合同》及附表、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一、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鑫光大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310元; 二、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03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济南鑫光大射线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山东中大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永
书记员  赵林